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12月25日對關于修改慈善法的決定草案進行分組審議。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,草案已經比較成熟,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。同時,與會人員針對具體條文的完善提出修改意見。
對于慈善組織存在的私分、挪用、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等違法行為,草案三審稿在第一百一十二條明確,情節(jié)嚴重的,禁止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1年至5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。對此,沈金龍委員認為,應加大處罰力度,明確情節(jié)嚴重的不能夠再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。閆傲霜委員同樣認為,1年至5年的禁業(yè)期限有些短,有一些行為可能1年作為起點可以,但可能有一些行為應終身禁止從事慈善行業(yè)。因此,建議進一步強化對相關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。
鄭功成委員指出,實踐中有一些合作方沒有公開募捐資格,卻借一個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名義自行開展募捐,這很容易發(fā)生欺詐。對此,建議作出更加嚴格的規(guī)定,明確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自行開展公開募捐,以此來杜絕可能出現的失范或欺詐現象。(蒲曉磊)
編 輯: 劉冬
責 編: 于浩